丈夫给新婚妻子买了多份巨额保险,婚后4个月,妻子就意外身亡了。当丈夫申请40多万元的理赔时,遭到保险公司拒绝,其理由是保单上本应该一个人签名的地方出现了两种不同笔迹。昨日从成都市中院获悉,该院终审判令保险合同无效,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。
终审判决 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可不理赔
今年年初,没有拿到钱的陈东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按投保时的承诺,赔付保险金45.7万元,外加精神损失费、误工费等共计近60万元。陈东认为,他和妻子董娟与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中,被保险人、法定监护人均是董娟亲笔所签,董娟完全符合投保标准;董娟属于意外死亡,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理赔。至于签的字前后不符,那是妻子在非正常状态下签的,不能反映其书写特征,司法鉴定所据此作出的笔迹鉴定亦不应被采纳。
保险公司对此提出,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,笔迹是保险公司理赔的唯一依据。这两份保险理赔存在着持“董娟”身份证件的人前后不是一个人的现象,故不予理赔。
青羊区法院一审认为,陈东虽然怀疑司法鉴定的真实性,但并无证据证明该鉴定结果违法或依据不足,且陈东未能向法院提供两份保险得到了董娟书面认可的依据,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。陈东不服一审判决,遂向成都市中院上诉,中院支持青羊区法院的判决理由,维持一审判决。

